Welsh law

Welsh law 威尔士法 中世纪通行于不列颠岛的一部分即威尔士地区的习惯与法律的总称。公元5世纪,威尔士被使用爱尔兰语言的民族占领。当时,威尔士仅有习惯法。10世纪时,威尔士国王贤者豪厄尔〔Howel the Good, 910-950〕曾将当时的威尔士习惯汇纂成了一部习惯法典,以后的几代国王不断对其进行增补和重编,遂成为通行于全威尔士的处理部落以及个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威尔士各诸侯国之间的法律虽略有差异,但威尔士是一个法律统一体。1282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一世征服了威尔士。1284年的《威廉法》〔Statutum Walliae〕宣布威尔士附属于英格兰王国,并按照英格兰的模式,在那里建立了6个郡。但是,《威廉法》并没有影响到管辖威尔士边疆地区的贵族,他们要求其所继承的种种特权得到承认。1354年,法律规定威尔士边疆的贵族应服从英格兰王权,而不是威尔士君权。一般而言,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在各个管辖区内分别进行,来自威斯敏斯特的英格兰王室令状在威尔士并未得到适用。即使在适用《威廉法》的地区,法律的实施也不统一。1400年格伦道尔〔Glendower〕叛乱之后,威斯敏斯特的英格兰议会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来限制威尔士人在英格兰的权利和特权,并在许多方面降低威尔士人的地位。1536年的《威尔士法律法》〔Laws in Wales Act〕实现了威尔士与英格兰的统一,并将英格兰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特权赋予威尔士人,规定威尔士的土地可以根据英格兰法进行继承、司法审判采用英格兰的模式及使用英语等。1542年的《威尔士法律法》规定在爱德华四世时期设立的威尔士枢密大臣法庭及枢密院禁止私自分封;宣布所有与英格兰的习惯相牴触的威尔士的古老习惯和法律为非法;废除子孙对无遗嘱死者财产的平均继承制,而代之以长子继承制;规定所有的法律诉讼都必须使用英语等。到17世纪,该法已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力量,于1688年被废止。由于威尔士语在威尔士地区继续被使用,并且由于威尔士与英格兰存在着宗教上的显着差异,故自19世纪晚期始,出现了一些涉及威尔士的特别立法。1919年,威尔士卫生部的设立是对威尔士的第一次重要授权。二战期间及战后,许多政府部门把威尔士看作一个单位,并在那里设立了一些职能部门。1951年,威尔士事务部长被任命;1964年,又设立了负责威尔士事务的国务大臣职位。除了一些特别的法律中对威尔士作出特别规定之外,如果法律未作相反的规定或说明,所有法律文件中的「England」都包括威尔士在内,表明二者在私法、刑法及程序法方面没有什么差异。1942年《威尔士法院法》〔Welsh Courts Act〕使得在威尔士法院中使用威尔士语合法化;1967年的《威尔士语言法》〔Welsh Language Act〕规定,在威尔士进行的所有法律诉讼中都可以使用威尔士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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