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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社会学法学 在法律研究中更注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其形式或内容的法学学派的总称。西方法学家一般认为该学派具有如下一个或两个特征:1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效果以及各种因素对法的影响;2认为法和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社会法学起初受物理学影响而带有机械性,后受达尔文生物进化论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它的心理学阶段,直到最后又发展到综合阶段。孟德斯鸠〔Montesquieu〕可以看作是该学派的先驱,他探索了社会环境对法律所产生的影响;然后是耶林〔Jhering〕迈出了开创性的步伐,他的《法律:作为达到目的的手段》〔Law as a Means to an End〕一书发展了分析实证主义并将之与功利主义者的观点联系起来,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利益,由此在德国产生了利益法学一派。在美国,社会法学的拓荒者是霍姆斯〔O.W.Holmes〕大法官,随后有卡多佐〔Cardozo〕和庞德〔Pound〕等人。庞德认为社会法学要研究下列内容:法律制度、规则及理论的社会功效;立法准备;使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生效的途径;司法途径;法律社会史;法律规则个别适用的重要性;正义的实施;使为实现法律秩序的努力更有效。他们将重点放在了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保护上,但该学派并不注重解决诸如如何衡量不同个别利益等问题。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是现实主义法学,代表人物主要是美国的格雷〔Gray〕、霍姆斯、弗兰克〔Frank〕和卢埃林〔Llewellyn〕等人,他们主要将法律视作是法庭将要或实际上在特定案件中的所作所为。社会法学支系庞杂,但仍有一些共同因素,如法律概念的宽泛性——包括法律制度和法律的实施,注重对法律运作的观察等。社会法学与法律社会学不同,后者是一门实践性学科,主要研究法律在特殊背景下的运作。 (→sociology of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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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ciology of law

sociology of law 法社会学 社会学的一个分支,是关于法律制度、规则、惯例、程序及作为构成社会整体因素的个人的学科,研究它们在特定的社会里的功能、影响和效果。它研究的重点是社会,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为了进行上述研究,必须对法律作广义的理解,而不能将之局限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实施的规则。作为研究人类精神的社会学,法社会学研究的是法律的全部社会现实,它首先从那些具体的和外部的人类行为及物质基础开始,通过对它们内在意义的分析来解释这些行为本身和法律的外在体现,当然这种内在意义在影响外部行为或表现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后者所改变。法社会学特别注重从事先确定的法律符号模式出发,如具体的实在法,然后到所谓的正确的或合理的法律符号,如富有弹性的规则和自然法,再到法律的价值和观念。法社会学分为系统性〔systematic〕、区分性〔differential〕以及发生性〔genetic〕法社会学,分别研究作为社会交往形式和社会现实基准之功能的法律表现、作为团体之功能的法律表现和作为变化之倾向和因素的规则及特定类型社会法律的发展与衰败。法社会学与社会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不同,后者主要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研究法律制度、概念、规则及程序问题,通常把法律看作是一种社会控制工具。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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