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

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Acts

〈英〉〔总称〕《人民代表法》 指一系列扩大议会选举权,促使议会更具代表性的法律。过去,在英国,无论是郡〔county〕还是自治市〔borough〕,对选民的资格有较严格的限制。1832年《改革法》〔Reform Act〕新赋予郡公簿地产保有人〔copyholders〕、租地保有人〔leaseholder〕及每年交付50英镑的不定期地产保有人〔tenants-at-will〕和自治市拥有价值10英镑的房产持有人〔householder〕以选举权。1867年《人民代表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el Act〕扩大自治市的选举权,并且提出拥有10英镑的特许房客〔lodger franchise〕也有选举权,给予郡拥有12英镑的房产占有者〔occupiers〕,5英镑的房产所有人〔owners〕和长期租地保有人〔long leaseholders〕以选举权。该项法律普遍地赋予了城市劳动者以选举权。1884年《人民代表法》并无涉及郡选举人的财产资格,但将郡劳动者选举权〔occupation franchise〕减少至10英镑,以与自治市等同,同时也将选举权扩展到于1867年之后已在自治市存在的房产持有人和特许房客〔lodger franchises〕。1918年《人民代表法》赋予妇女选举权,确立了除例外情况下成年男性和30岁以上女性几乎享有普遍选举权的制度;而1928年《人民代表(同等选举权)法》〔Representation of the People (Equal Franchise) Act〕给予成年男性与女性同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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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语律师Jerry,毕业于一所培养最顶级翻译人才的语言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欧洲隐私及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