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berty of assembly

liberty of assembly 〈英〉集会自由 公民自由之一,指两人或多人在公共场所、或经主人同意在私人场所,进行——除破坏治安、从事其他犯罪或侵权行为以外的——任何目的的集会的自由。由政治演说家或工会领导人所召集的集会同居民为打牌和听音乐的聚会具有同样的表面合法性。在英格兰,1935年的托马斯诉索金斯案〔Thomas v. Sawkins〕的判决认为:如果警察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私人住宅举行的集会将有煽动性的演讲,或将会发生破坏治安的行为,则可迳行进入参与该集会。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或公共会议的自由不应妨碍他人使用街道、广场、公园和公共会议经常举行地的自由,也不应妨碍公共秩序。普通法不允许在特拉法尔加广场〔Trafalgar Square〕、海德公园〔Hyde Park〕、其它公地和海滩举行公共集会。与集会自由紧密相连的是在公共街道上组织游行的自由。 (→unlawful assemb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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