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forms of action (1)

(1) forms of action (1)

诉讼程式;诉讼格式 普通法上的诉讼程式,与普通法所确认的责任理论相适应。若原告未恰当地分析诉因,选择合适的责任理论并选用正确的诉讼程式,则起诉将被驳回。原告必须在起诉前选定诉讼程式,不得在起诉后更改。按照不同的救济要求,诉讼可分为三大类:不动产诉讼〔real action〕,要求索回不动产;混合诉讼〔mixed action〕,要求索回不动产及赔偿对不动产的损害;对人诉讼〔personal action〕,要求追索债务或动产,或要求赔偿对人身、财产或合同权利的损害。普通法上的诉讼程式通常有11种:侵害之诉〔trespass〕、间接侵害之诉〔trespass on the case〕、动产侵占之诉〔trover〕、收回土地之诉〔ejectment〕、返还动产之诉〔detinue〕、动产占有回复之诉〔replevin〕、追索债务之诉〔debt〕、允诺契据之诉〔covenant〕、报账之诉〔account〕、特别简约之诉〔special assumpsit〕、普通简约之诉〔general assumpsit〕。诉讼程式在英国已为1873-1875年的《司法组织法》〔Judicature Acts〕所废除。美国联邦和绝大多数州均已废除普通法上的诉讼程式,只留下一种程式,即「民事诉讼」。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Daniel,毕业于英国一流的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海商海事有关的法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