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Magna Carta (1)

(1) Magna Carta (1)

〈拉〉《大宪章》 英格兰国王约翰〔King John〕在封建领主迫使下于1215年6月15日在伦尼梅特〔Runnymede〕签署的保证公民自由和政治权利的宪法性文件,被公认为英格兰宪法自由权的基础。大宪章共63条,后世国王曾经多次修订确认。其主要内容是针对当时一些不公正的社会现象从法律上规定了补救措施,如司法职权的公正实施,世俗和教会裁判权的界定,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的保障,征税限制和教会权利不受侵犯等。大宪章对后世的巨大影响不在于其具体条款而是其语言的内在重要含义。如大宪章保障自由民除经合法审判外,不得被任意逮捕、监禁、没收财产或放逐出境。在司法公正方面规定,不得任意出卖权利和公正,也不得任意拒绝或拖延赋予任何人权利或公正。这些语句世代相传,并由英国殖民主义者带往北美。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就直接脱胎于大宪章。亦称作Magna Charta; Great Charter。(注:原版有全文,此略去。)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Anne,毕业于亚洲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顾问法联邦及地方注册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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