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1)
美国上诉法院 其前身为美国巡回上诉法院〔United States Circuit Court of Appeals〕。始设于1891年,为减轻由联邦最高法院审理全部来自联邦初审法院的上诉案件的压力而设立。现全美国共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其中50个州分属于第1至第11司法巡回区,哥伦比亚特区单设为一巡回区,另设有一联邦巡回区〔Federal Circuit〕,每一巡回区设一上诉法院。它只有上诉管辖权,受理对本巡回区内联邦地区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对联邦系统专门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各上诉法院法官的人数由制定法规定。通常审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但也可由全体法官参加组成全院庭审〔en banc〕,单个法官只能就程序事项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