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3) Statute of Appeals (1533)

(1533) Statute of Appeals (1533)

〈英〉《上诉法》 英格兰宗教改革中扩展王权、限制教皇权力的一部主要法律。该法禁止英格兰大主教法院的案件向罗马教廷〔Roman curia〕上诉,扩大了理查二世在《侵犯王权罪法》〔Statute of Praemunire〕中的原则,如禁止将婚姻案件的上诉从英格兰大主教法院移交罗马教廷,使大主教克兰默〔Cranmer〕得以宣布亨利八世和阿拉贡的凯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的婚姻无效,而他和安妮·博琳〔Anne Boleyn〕的婚姻合法。该法所包含的观点是,国王在教会和世俗事务方面均是国家的元首。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黎川,在一家顶尖澳洲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担任全职法律翻译,专注翻译各种与澳大利亚业务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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