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0) Sweatt v. Painter (1950)

(1950) Sweatt v. Painter (1950)

〈美〉斯韦特诉佩因特案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950年6月3日以9比0全体一致作出判决的一起重要案件。在此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实行种族隔离的黑人法学院没能给黑人提供与白人法学院同样的教育机会,因此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赫曼·玛丽曼·斯韦特〔Heman Marion Sweatt〕是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的一名投递员,打算做一名律师。但在1946年却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拒之门外,原因在于他是非裔美国人。斯韦特向有关机构寻求帮助,尽管得克萨斯州依最高法院1938年密苏里(根据盖恩斯的告发)诉加拿大〔Missouri ex rel. Gaines v. Canada〕一案的要求,迅速为该州内的非洲裔美国人建立了一所合乎标准的法学院,斯韦特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所新建的法学院客观上无法与得克萨斯州法学院相提并论,即使可以,这所新建的法学院也仍缺乏使其成为着名法学院的不可预测的因素,如教工的声誉、传统、历史,这是新建学校难以达到的要求。因而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要求斯韦特进入先前所有白人州法学院。斯韦特案是美国历史上涉及种族关系的代表性案件,尽管其适用范围要比1954年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of Topeka (1954)〕判决狭窄,不过很清楚它已使1896年普莱西诉弗格森〔Plessy v. Ferguson (1896)〕一案所确立的隔离但平等标准失效,至少在州立高等教育方面如此,其蕴涵的意思是这一原则在任何公共生活领域内都不成立。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Joanne,亚洲顶尖法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复杂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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