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eaux
上诉
appeal n. (1)上诉 该词被广泛用来指称各种形式的对裁判请求复审的行为。在英国,上诉是指请求上级法院、机构或人员对下级法院、机构或人员就某项争议所作的裁决进行审查,并在其认为合适时,予以改变的行为。有关上诉的最重要的问题是:1对某种案件是否完全允许或者禁止提出上诉;2可向何人或何法院提出上诉;3是就事实问题还是就法律问题提出上诉。由于英国的法院组织比较复杂,故其上诉渠道和上诉形式也很繁复。以刑事诉讼中的上诉为例,对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可有两条上诉途径:1向刑事法院上诉,对刑事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上诉至上诉法院;2就法律问题以报核的方式向高等法院王座庭上诉,对其上诉判决不服的,还可再就法律问题向上议院提出上诉,但须为具有普遍意义的重大法律问题,且要经过高等法院或者上议院的批准。在英国还有几种特殊的上诉形式,如通过纠错令状〔writ of error〕上诉,通过复查案卷上诉〔rehearing〕、通过判案陈述〔case stated or stated case〕上诉及通过特权令〔prerogative order〕(特别是调卷令〔order of certiorari〕)上诉等(具体内容可参见相关条目)。在美国,上诉是指请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裁决或请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裁决进行审查,以纠正其错误或推翻其不公正之裁决的行为。在联邦和多数州法院系统中,上诉有两个阶段,即从初审法院上诉至中间上诉法院,从中间上诉法院上诉至最高法院。在前一阶段中,提起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而在后一阶段中的上诉通常不是当事人的权利,即最高法院是否决定对案件进行复审有裁量权。如美国最高法院,对其决定再审的案件,即签发调卷令。实践中申请获得批准者为数极少。在有些案件中,上诉情况有所不同,如在社会治安案件中,对行政法官的裁决不服可上诉至上诉委员会〔Appeals Council〕;对上诉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可上诉至联邦地区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得就陪审团对事实问题作出的裁断上诉,而只能就法官适用法律的错误提出上诉,因此,其上诉审一般只进行法律审,且基本上实行书面审。 (2)〈英〉(对同案犯的)控告;揭发 用于旧时诉讼中,指被起诉犯有叛国罪或重罪者,并已被传讯,在其作出答辩以前,承认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并揭发其他同案犯,以使自己能够获得赦免。 (→approv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