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aring n. 听审;听证 指可就系争问题提供证据,陈述理由,并由有裁判权的个人或机关作出裁决的相对正式的程序。听审的目的在于为争议各方,尤其是可能被剥夺权益的一方,创造陈述意见的机会。听审不限于由司法机关举行,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可以举行听证。包括通知在内的听审是公正程序的基本组成部分。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和美国宪法都有此明确的要求。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明确规定无论是州还是联邦政府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听审提出的四个重要问题是:1什么情况下必须举行听审 (1)任何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审判〔trial〕并无疑义,但对民事案件,什么情况下要求听审以及听审是否必须由法庭或其他机关举行,却很少有确定的一般规则。在美国,最高法院一直认为只有在限制或剥夺特定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的情况下,才必须进行听审。因而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起草规则的行为,针对的是众多不知名的个人,并不一定需要举行听证。2听证必须在什么时间举行 (2)美国最高法院一直认为听证必须在有意义的时间以有意义的方式举行,但什么情况下才算有意义需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过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要求必须举行事前听证。3由谁主持听证 (3)美国宪法并没有要求每项听证都由法院举行,许多直接影响特定个人的重大政府政策都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4何种程序才能使听证保持公正 (4)对于刑事案件,像美国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已以多种方式规定了其审判程序。而民事审判要求由一位中立的裁判者采用对抗制程序进行审理,同时要求赋予当事人律师出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机会;法官必须阐明其判决的理由并基于案件的记录〔record〕作出判决。同样,行政听证也必须由无偏私的裁决者主持,但偏见的界定有时很宽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