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ssion n. (1)保释许可 (2)(证据的)采纳;采信 (3)(民事诉讼中的)承认 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的主张或其他任何不利于己的事实所作的认可。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4)(刑事诉讼中的)承认;供认 指被告人对所指控的罪行的承认,但通常仅指对可确认其有罪的部分事实的承认,一般不包括对涉及犯罪意图的事实的承认,区别于对所控罪行全部事实的供认〔confession〕。在英美法上,被告人的供认作为证据具有可采性的一般规则是供认应当具有任意性,即供认是出于被告人自愿作出的,而非出于对其采用了引诱、强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而作出的。不具有任意性的供认不可采纳。 (5)(教会法)圣职的认可 指主教对其辖区内被推荐圣职者进行审核以后同意其任职,有时亦指授予圣职〔instit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