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tate n. (2)状况;社会地位;社会等级;社会阶层 一个人或一个阶层的人在社会中所处的境况或地位,系该词的最广含义。例如,在中世纪英国的议会中,成员根据其社会地位分为教士、贵族、平民三个等级,称为「三级」〔three estates〕或「王国各阶层」〔estates of the realm〕;而法国的「三级会议」也就是全国各阶层代表的大会。 (3)地产权;地产;土地;供役地 指一个人在与土地的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或他相对于土地的关系,包括其对土地享有的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权利;在口语中则引申为土地本身。在英格兰封建法中,除国王之外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土地的绝对所有人,他所享有的只能是一项地产权或对土地的有限权益,由此产生了地产保有制度。在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生效之前,普通法上的地产权根据保有程度〔quantity of estate〕分为完全保有地产权〔estate of freehold〕与非完全保有地产权〔estate less than freehold〕两大类。其中完全保有地产权分为可继承地产权〔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