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laration n. (1)起诉状 普通法上原告开始其诉讼的第一份诉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条理清楚地陈述作为其诉因的事实和情况。它通常包括几个部分,称为诉讼理由〔counts〕。正式的起诉状包含以下内容并按此顺序排列:法院名称、审判地、开始〔Commencement〕、诉因、诉讼理由、结论。作为普通法上的起诉状,其作用相当于教会法和海事法诉讼中的起诉状〔libel〕、衡平法上的起诉状〔bill〕、大陆法中的起诉状〔petition〕、不动产诉讼中的起诉状〔count〕。现在英国法中自1873-1875年之后,起诉状一般称为statement of claim,在美国多数司法区中称为complaint或petition。 (2)未宣誓陈述 陈述人就其所知道的与争议事件有关的事实未经宣誓所作的陈述。 (3)〈美〉书面陈述 指陈述人就其所知事实所作的正式的书面陈述,与宣誓书〔affidavit〕相似,但未经公证或宣誓,若陈述人作虚假陈述,可以伪证罪论处。在联邦法院中,合乎规定的此种书面陈述与宣誓书具有同等效力。 (4)宣言 在国际法上,宣言有时是条约,有时则不构成条约,须依当事方的意思表示来确定。作为条约,宣言对其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条约而只是宣示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时,宣言通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许多宣言。 (5)声明 在国际法上,指一国或国际组织单方作出的,影响他国权利义务的声明。 (6)权利声明;权利公告 指对于分套购置的公寓〔condominium〕或居民住宅小区等特定类型的不动产,需以权利公告作为该不动产合法权利的授权法律文书。 (7)〈英〉(法庭或法官就法律或权利问题所作的)判决 (8)〈苏格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指由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向治安法官所作的口头陈述,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由治安法官和陈述人〔declarant〕共同签字,在审判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供述并非是强制性地必须作出,现代诉讼中一般很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