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rjeant-at-law n. 高级律师 早期英格兰律师界的最高阶层。在中世纪,高级律师是司法界的领导者,由开展在法官面前进行辩护之业务的人发展而来。17世纪时其地位受到了皇家大律师〔King’s Counsel〕的冲击,后者取得了优先权。高级律师的头衔可能由诺曼人引入,当时他们并非现代意义上的律师,而只是王室负责法律事务方面的臣僚,可以担任从封臣法庭的主持者〔steward of court baron〕到庄园领主等职务,还可以出任法庭的裁判者〔suitors in courts〕。高级律师由民诉法庭首席法官推荐,御前大臣提名,国王任命,并通过盖有国玺〔Great Seal〕的召见令〔writ of summons〕正式授予。他们着特殊服饰,在接受任命时要举行特殊仪式。高级律师比初级出庭律师〔junior barrister〕有优先权,但只有持优先权状〔patents of precedence〕者才能比皇家大律师更有优先权。国王可因某种需要而任命特殊种类的高级律师。高级律师有自己独立的组织,即高级律师公会〔Serjeants’ Inn〕,1845年以前他们垄断了民诉法庭的出庭业务,并有在该法庭之外的其它法庭的受审豁免权。从中世纪到19世纪末,王座法庭、民诉法庭及财税法庭的法官都从高级律师中任命,如有必要,某人可能在提升为法官之前被任命为高级律师,故此法官与高级律师之间彼此被称为「兄弟」。1877年,高级律师阶层被解散,但这种荣誉却从未被正式取消。1922年前,爱尔兰也有类似职业阶层。最后,「Common Serjeant」是指伦敦市〔City of London〕的司法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