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xty-day notice

sixty-day notice

〈美〉六十天通知 根据《塔夫特-哈特利法》〔Taft-Hartley Act〕的规定,集体协议的任何一方重新订立或终止合同,都必须提前60天通知对方,在此期间内,禁止罢工和闭厂停工。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Jason,国内知名法学院国际贸易专业,擅长翻译各类与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海关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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