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ole n. (1)假释 罪犯在其所判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被释放出狱并在狱外服完余刑的一种行刑制度。假释犯出狱之后被置于有权机构的监督之下,如果违反监督条件,则撤销假释,重回监狱继续服刑。现代意义上的假释制度最先实行于美国,1876年纽约州〔New York〕制定的《爱尔密拉教养院法令》〔N.Y.Elmira Reformatory Act〕是第一个假释制度的立法。假释的条件各国不同,但一般说来都要考虑犯罪的性质、羁押的时间、罪犯在狱中接受改造的态度、释放后的社会危险性等。美国联邦和各州的假释委员会有权作出假释决定、撤销假释决定、进行假释监督。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假释的准许或撤销由内政部或移交给由法律、行政、社会工作人员组成的假释委员会审查决定。 (2)(国际法)誓言;起誓 战俘作出的承诺,即若被释放则将在指定时间内返回本国,或根据战俘所作的若将其释放则在战争期间不再从事战争行为的承诺而将之释放的行为。如果获释战俘的政府不对这些保证作出承诺,则将战犯重新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