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treme cruelty

extreme cruelty

极度残忍;极端虐待 它可作为离婚理由,与「残忍与非人道的待遇」〔cruel and inhuman treatment〕以及「无可忍受的暴戾」〔intolerable severity〕同义,指以人身伤害或身体施暴方式致其生理或心理健康受损或足以导致婚姻目的消灭的行为。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双语律师Pablo,国际知名法学院法律专业,擅长翻译涉及高端品牌及消费品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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