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irty-day letter

thirty-day letter

〈美〉三十日通知单 国内税务署在对某一纳税人进行审计(或拒绝纳税人的退税请求)后所发出的通知单,同时附上一份税务代理人报告。在30日内,纳税人可以向国内税务署提出上诉,如其未在30日期限内上诉,则国内税务署即发出纳税不足的法定通知,即90日通知单。 (→ninety-day letter)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Gilbert,毕业于美国一流的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专利申请和专利组合咨询有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