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di alteram partem
莫听一面之词,听取另一方的陈词;听取双方的陈词 普通法原则之一,经常指自然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即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起诉人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任何人均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
莫听一面之词,听取另一方的陈词;听取双方的陈词 普通法原则之一,经常指自然公正的基本要素之一,即任何参与裁判争端或裁判某人行为的个人或机构,都不应该只听取起诉人一方的说明,还要听取另一方的陈述。在未听取另一方陈述的情况下,不得对其施行惩罚。任何人均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