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r my et per tout

per my et per tout

〈法〉按部分和按全部 用以描述共同保有人〔joint tenant〕对共有地产的保有方式。即就保有权及生存者财产权〔right of survivorship〕而言,每一共同保有人均为全部地产的保有人;就转让权而言,每一共同保有人仅为自己那一份地产的保有人。 (→joint tenancy)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Fang,毕业于美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主权及机构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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