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ffer of proof

offer of proof

〈美〉提出证据;提供证明 在庭审中,当对某一证据可采性的异议得到法官的支持后,被异议方可提请将该证据记录在卷(但应当在陪审团不在场时提出),以便对法官的裁决提出上诉。该词也可用来指说服法庭采纳某一证据,它包括三个部分:1证据本身;2说明提出该证据的目的,即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3主张该证据具有可采性的理由。此种证据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Kelly,美国顶尖商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擅长翻译各种与投资基金与基金顾问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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