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tiquity of custom

antiquity of custom

古惯例 依英国之法律原则,指自1189年理查一世登基——这被认为是法律记忆期〔legal memory〕的开始——时即已存在的惯例为古惯例;在美国,如果其于不可记忆之时间起即已存在,就被视为有古代之要素。古代之要素已不再是惯例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的基本条件。现在认为如果某一惯例已存在很久,广为人知且能保证合同或交易顺利签订和完成,即认为该惯例具有拘束力。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Matthew,毕业于英国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争议解决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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