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law 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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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普通法上的版权 作者对其未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限于复制和出卖的专有权,但没有期限的限制;与此相应的是制定法的版权,存在于已发表的作品之中。对于普通法上版权的侵权,可以采取衡平法上的救济。1976年《版权法修正案》〔Copyright Act Revision〕取消了上述两种版权的差别,但规定在1978年1月1日以前产生的作品仍可保留普通法上的版权。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黎川,在一家顶尖澳洲律师事务所的上海办公室担任全职法律翻译,擅长翻译涉及工业与制造业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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