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neral jurisdiction

general jurisdiction

(1)普通管辖权 不同于特别管辖权或限定管辖权〔special jurisdiction or limited jurisdiction〕,指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所有刑事和民事案件都具有管辖权。 (2)全面管辖权 指法院在被告住所地或传票送达地审理向被告提出的所有请求的权力,无需表明请求与起诉地之间存在联系。 (→specific jurisdictio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Dan,在一家专注于能源领域的国际律师事务所担任全职法律翻译,擅长翻译有关新兴技术领域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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