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ons Law

Lyons Law

〈美〉《莱昂斯法》 即《居住地法》〔Residency Law〕,它因其发起人为纽约市〔New York City〕布隆克斯行政区〔Bronx Borough〕主席詹姆斯·莱昂斯〔James Lyons〕而得名。该法于1937年在纽约市施行,此后相继在其他市、县实施。由于大萧条导致职位空缺减少,因此,该法要求「家乡的工作为家乡人」〔Hometown jobs for hometown folks〕,僱员如不在该市居住将被解雇。在1976年费城的一起检验案件〔test case〕中,最高法院确认其符合宪法。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员何巍,毕业于欧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生命科学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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