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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反要约 指进行磋商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就对方提出的要约所发出的要约。附条件的承诺、在要约中增加内容或对要约内容进行任何实质性改变均被视为反要约。反要约导致对原要约的拒绝以及向要约人发出新要约的法律效果。这是由英美合同法中的「镜像规则」〔mirror-image rule〕所决定的。但是,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第2-207条的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承诺即使与原要约有所不同或对其有所补充,仍具有承诺的效力,补充条款应被解释为是对合同的补充建议。这一规定在实质上修改了前述原则。 v.反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