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issioners for taking acknowledgments of married women
〈英〉征取已婚妇女认证的官员(或官署) 1883年1月1日前结婚的妇女处置其所有财产的契据,依法应由其丈夫和其本人共同签署;同时已婚妇女对契据内容是否确实知情、同意,应由一位经指派的法官或其他官员,向其单独征询、取证(谓之「契据的认证」〔acknowledgment of deeds〕),在契据上作成笔录,方为有效。该官职有特派员及常设(署)两种。已于1925年被废止。
〈英〉征取已婚妇女认证的官员(或官署) 1883年1月1日前结婚的妇女处置其所有财产的契据,依法应由其丈夫和其本人共同签署;同时已婚妇女对契据内容是否确实知情、同意,应由一位经指派的法官或其他官员,向其单独征询、取证(谓之「契据的认证」〔acknowledgment of deeds〕),在契据上作成笔录,方为有效。该官职有特派员及常设(署)两种。已于1925年被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