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ght-To-Life Amendments
〈美〉生命权利修正案 旨在否决1973年最高法院对罗诉韦德案〔Roe v. Wade〕所作判决的建议宪法修正案。该判决认为一名妇女在其怀孕的最初3个月内享有不受限制的堕胎权这一宪法权利。而未被国会很好采纳的建议修正案则持以下观点:「根据宪法所保障的生命权,任何一个美国及各州管辖的人,从其受胎时起,都将被视为人并享有生命权。」与生命权倡导者相对的是从事堕胎运动的全国堕胎权利行动联盟〔National Abortion Rights Action League〕,它代表了另一种观点,即妇女享有选择是否生育一个孩子的权利,但也强调堕胎只能是最后采取的节育措施。(→Roe v. W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