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s of fairs and boroughs

courts of fairs and boroughs

定期集市与自治市法庭 在中世纪,设立定期集市及收取费用是由国王授予的特许权,其附属权利是设立一种法庭。这类法庭逐渐被称为「泥足法庭」〔court of piepowder〕,因为在集市间流动的商贩常脚上带泥进出法庭。如果集市主人为个人,则法庭由集市主人或其管家主持,如果集市由自治市举办,则法庭由市长或市政官〔bailiffs〕主持。在13世纪和14世纪,无论法庭由何人主持,法官均由参加集市的商人充任。法庭管辖除与土地有关的及诉至国王的案件外的全部案件,包括契约、侵犯、轻微犯罪等。法庭在集市期间开庭,采用简易程序,执行商业习惯法。15世纪后期,泥足法庭重要性开始降低,16、17世纪时逐渐衰落、消失。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Miranda,毕业于英国顶尖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债务重组与公司清算/破产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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