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appendant
(英格兰古法)附属共牧权 与占有土地相关的一种权利,依此权利,土地占有人可以在其土地所处之庄园内的空地〔waste〕上放牧可用于耕作或可用于肥田的牛、马和绵羊等牲畜。这种权利附属于可耕地〔arable land〕,只能依时效〔prescription〕而不能依习惯〔custom〕主张。能依此权利放牧牲畜的数量由惯例〔usage〕确定;若无惯例,则限于荒地产草量所能供养牲畜的数量〔cattle levant and couchant〕。这种权利的转让必须随同它所附属的土地一道进行,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消灭:1将共牧权让渡〔release〕于荒地的所有人;2分割共牧权;3土地占有的统一;4共牧权所附属土地的所有权及荒地所有权归于一人。 (→comm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