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

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

〈美〉民权律师委员会 1963年应肯尼迪〔John F.Kennedy〕总统的要求而设立,旨在使法律职业界在席卷南方的民权运动中处于领导地位。经过白宫举行的一次会议,一批着名的律师,包括过去美国律师协会的主席和司法部长,创立了这个机构,并在华盛顿特区、密西西比州〔Mississippi〕首府杰克逊〔Jackson〕设立了办事处,然后从法律界募集基金来为这些办事处配备专职的律师。虽如此,长期以来这一机构仍以律师自愿代理为主。目前这一机构在华盛顿特区的办事处是由专职律师组成,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除专职律师外,自愿参加该组织活动的非专职律师的人数越来越多。该机构现每年参与全国各地几百起民权案件。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Fang,毕业于美国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专注翻译各种与主权及机构投资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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