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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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拿走 偷盗罪〔larceny〕的基本构成要件之一,指将窃取的物品从一处移往他处。拿走,不一定要求用手,把马骑走、把牛赶走、把车开走,都构成「拿走」。而且,拿走不一定要求移动很大距离。例如,小偷将一公司的装有价值34 000美元的现金和证券,重达600磅的保险柜用手推车从原处只移动了5英尺,仍然构成「拿走」。按照普通法,无偿地非法占有「服务」的行为,例如坐火车不买票、住旅馆不付钱等,均不构成偷盗罪,因为「服务」是不能「拿走」的。但是,随着服务业的发达,此观点已有所改变。服务是不能「拿走」的,但它确定是有价值的。故现在美国有些州刑法,「拿走」已经不是偷盗罪的要件了,而只要求对被盗财物的「控制」。纽约州〔New York〕则采取了另一种办法,创立了一个新罪名「盗窃服务」〔theft of services〕,为一级轻罪。另外,「拿走」还是普通法上的绑架罪〔kidnapping〕和抢劫罪〔robbery〕的构成要件之一。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Lynn,知名国际商学院金融专业,专注翻译各种与贷款人责任及其他银行业与金融机构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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