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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英〉律师公会讲师 指15到17世纪在春秋两个假期〔in Lent and August vacations〕为律师公会〔Inns of Court〕作系列讲座或报告的高级出庭律师〔senior barrister〕。春假演讲一般留给那些几年前演讲过,或是公会主管委员〔bencher〕的高级讲师〔double reader〕。以前,讲师是成为公会主管委员会的前提,17世纪公会主管委员开始由选举产生,并未要求曾做过讲师。15世纪时演讲包括一系列标准的讲座,涉及过去一些最重要的制定法〔statute〕,16世纪时讲座多为阐明某制定法或部门法〔branch of law〕,主要是土地法。许多这类演讲都成为权威着作。17世纪该制度衰微。该头衔也用来指圣殿大教堂〔Temple Church〕中于周日下午上日课〔read the lessons〕和布道〔preach〕的教会法官〔official〕,他常在律师公会或大学里任教师,职称仅次于教授。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Scott,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豪华住宅买卖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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