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U.N.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

《联合国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是反对二战期间纳粹屠杀犹太民族暴行的产物。本公约于1948年12月9日由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灭绝种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部分地消灭民族、种族、宗教等群体,并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罪行:1杀害该群体的成员;2致使该群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群体处于贫穷等生活条件下以毁灭其全部或部分生命;4强制施行蓄意防止该群体生育的措施;5强制将该群体的儿童转至其他群体。公约规定了个人责任原则,即犯有灭绝种族罪的犯罪分子对其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据该公约,罪犯应受国家的或国际法庭的审判并可实行引渡。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Brya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私募股权有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