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ion to the crown

succession to the crown

〈英〉王位继承 它由1700年《王位继承法》〔Act of Settlement〕所确定。该法于1707年和1800年分别扩展适用到苏格兰和爱尔兰地区。它规定英格兰王位限定由詹姆斯一世〔James Ⅰ〕的孙女、汉诺威〔Hanover〕女选候〔Electress〕索菲娅〔Sophia〕公主及其为新教徒的后裔继承。因此,英国的王位继承与普通法上的不动产的继承方法相同,男性优于女性,采用长子继承原则。除非在所有继承人都为女性的情况下,不适用上述原则,而由长女继承王位。对《王位继承法》唯一的更改是1936年《陛下退位声明法》〔His Majesty’s Declaration of Abdication Act〕,它取消了爱德华八世〔Edward Ⅷ〕及其后裔(事实上没有后裔)继承王位的权利,同时将王位转给爱德华八世的长弟乔治六世〔George Ⅵ〕。不过,即使该法未获通过,乔治亲王的后裔(伊丽莎白公主〔Princess Elizabeth〕)也将继承爱德华八世的王位。 (→Act of Settlemen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法律翻译Gwen,毕业于新加坡知名法学院,专注翻译各类与劳工、雇佣及移民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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