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dge’s Rules
〈英〉法官规则 指导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受到犯罪指控者的规则,例如何时应对被讯问者给予警告〔caution〕,他所说的话将被记录下来和用作证据,以及被告人作书面陈述应采用的形式等。法官规则可能源于1906年皇家首席大法官阿尔弗斯通〔L.C.J.Alverstone〕给伯明翰的警察局长〔Chief Constable〕的一封回信,对警察局长提出的就适当的警察侦查行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方面给予建议的请求作了回答。1912年由王座庭的法官制定并通过了4条规则,1918年又增加了5条规则。1964年王座庭全体法官会议通过了一套新的规则。这套规则并不具有制定法或其他性质的效力,但它从总体上规定警察警告和讯问犯罪嫌疑人所适用的原则。只要警察遵守了这些规则,其行为就不会受到批评,所获取的信息也不会不被采纳,相反,若规则未得到遵守,法庭可拒绝采纳被告人的陈述作为证据。现在这些规则已被1984年《警察和刑事证据法》〔Police and Criminal Evidence Act〕第五部分及国务大臣的《程序法典》〔Codes of Practice〕中有关拘留、待遇和讯问方面的规定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