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rentice
n. 初学者;学徒;徒工 通过契约使自身依附并服务于师傅,在一定期限内,向师傅学习手艺或技能的人。师傅有义务对徒工进行指导。这是一种非常古老的职业和工艺训练方式。过去,这种徒工制曾适用于一些特殊的职业,如出庭律师或外科医师等。在苏格兰,徒工制至今仍在诉状律师、会计师等职业中使用。现在该词多用于手工行业。在英格兰,法律对学徒关系的管理是从14世纪开始的。在中世纪,出现了包括师傅和学徒的手工业行会,行会对徒弟的数目加以限制。1536年的《劳工和学徒法》〔Statute of Labourers and Apprentices〕规定,凡从事手工职业者,必须具备7年学徒艺龄。这项法律由治安法官负责实施。18世纪,行会学徒制迅速衰落,1536年的法令基本上全部被1814年新的法律所废除。这标志着强制性的、家庭式的学徒制的解体。此后学徒开始根据契约学艺,在自家居住,领取工资报酬。进入20世纪后,正规的学徒制已在相当程度上消失,并逐步由教育机构的技术培训处所补充或取代。目前,在许多国家已建立了教育范围广泛的学院和培训设施,训练的专业不仅包括手艺和工艺,而且还有行政、管理、执行等专业技能;其中许多教育设施相当于研究院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