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gistrate’s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治安法院 1在美国,泛指由治安法官主持的对轻微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对严重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有权将其羁押以交付审判;2在英国,治安法院由两名或多名太平绅士〔justices of the peace〕或一名领薪治安法官〔stipendiary magistrate〕组成,根据制定法、普通法或其职责履行职务。它属于下级法院〔inferior court〕,亦为存卷法院〔court of record〕。其初审刑事管辖权包括审理只能依简易程序审理的〔triable summarily〕案件,以及既可依简易程序审理也可按正式起诉程序审理〔triable either way〕但法院认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于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治安法院还有权主持刑事案件的预审程序以决定是否应将被告人交付刑事法院按正式起诉程序审理。此外,治安法院还对有关青少年犯罪、婚姻家庭案件、许可证案件有管辖权。该词有时也拼作「magistrates’ court」(尤其在英格兰)。在英国也称作「court of petty sessions」或「court of summary jurisdiction」。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Jeffrey,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专注翻译各种与建设工程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Scroll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