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eri facias/fi.fa.

fieri facias/fi.fa.

〈拉〉债务人财产扣押令 是向郡长〔sheriff〕或其他官员发出的,命令其扣押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判决或损害赔偿判决中所判的债务人应偿还的款项及利息的令状。最初只能执行债务人的私人财产、动产〔chattels〕或准不动产〔chattels real〕,后来逐渐扩展到也可执行其不动产。与现代的执行令状〔writ of execution〕基本同义。该扣押令因其行文中之拉丁语「quod fieri facias de bonis et catallis」而得名。在执行该扣押令时,执行人可以进入债务人财产所在的房屋,但应以和平的方式进入且不得破门而入,且只能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正式扣押。如债务人未能按判决要求偿还债务,执行人可以在债务人或被扣押财产所在房屋内的人的同意下,委托拍卖商开列财产清单,就地拍卖或运走拍卖该财产,从所得金额中偿还判定的债务和其他费用,余额归还给债务人。如果该扣押令是应回呈的,郡长应在执行完毕后向法院作出书面执行报告〔fieri feci〕或作出无财物供执行〔nulla bona〕或虽已扣押财产但无法变卖的执行报告。(→testatum writ)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维皓,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专注翻译各种与反垄断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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