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 of years absolute
〈英〉绝对定期地产(权) 这是1925年《财产法》〔Law of Property Act〕改革之后所保留的两种普通法上的地产权之一,一般就是指租约地产〔leasehold〕,但不限于此:可以实际占有或回复地产的形式生效;可以以交租为条件,也可不交租。之所以称「绝对」,是因为其存在期限是确定的,但这种期限的确定性并不影响该地产可能在约定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租人重新进入或其它特定事由而终止。它可以免于毁损控诉〔impeachment of waste〕,亦可无此特权;还可以在其上设定其它普通法地产权。不过这种地产权不包括下述情形:1带有终身地产权性质的定期地产权,即该定期地产权于持有人死亡时终止;2带有可终止终身权益性质的定期地产权;3创设该地产的契据中未明确规定将在创设后21年内以实际占有形式生效的地产。绝对定期地产包括以下种类:期限少于1年、期限为1年、期限为若干年、期限为一年中不连续之片断和跨年度定期地产权。另外,如果租约地产权满足了绝对定期地产权的条件,则它为普通法上的地产权;若不满足其条件,则为衡平法上的权益。 (→term of yea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