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all claims court
小额索赔法院 在美国通常指对不超过500美元的小额索赔案件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通常设于较大的市镇,在许多地方此类法院被称为市政法院〔municipal court〕或治安法院〔police court or magistrate’s court〕。小额索赔法院主要受理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以及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发生的纠纷。它一般不是存卷法院,诉讼程序不正规,由当事人直接将案件提交法官,通常不需要有律师参加,也无陪审团。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还可以请求具有一般管辖权的州地区法院或县法院重审。在英国,小额索赔法院为迅速审理小额的索赔请求且收费较低的非正式法院。在1971年,小额索赔程序被引入当时的郡法院体系之中,以帮助无代理人的原告实现其索赔请求。1973年法律规定对所涉金额不超过100英镑的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申请郡法院登记官〔registrar〕将该案提交仲裁,如果超过此数额则必须取得当事人同意或得到郡法院法官的指令。1973年伦敦小额索赔法院正式开始运作,它实质是仲裁的一种变形,主要处理有关合同、侵权以及房东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审理由兼职的裁判人员进行,是否接受法院的管辖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不允许法律代理,其诉讼程序更像是纠问式的而非对抗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