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 Society
〈英〉事务律师协会 随着预备律师公会的衰落,1739年,一个叫做「普通法与衡平法法院执业绅士协会」〔Society of Gentlemen Practisers in the Severel Courts of Law and Equity〕成立,该协会至少直到1810年仍富有活力、颇为兴盛。1819年,另一个叫做「大都市事务律师协会」〔Metropolitan Law Society〕成立。1825年,一个称为「事务律师协会」〔Law Society〕的组织成立,该协会在1831年获得组成法人社团的特许状。在1845年、1872年、1903年、1909年以及1954年,该协会分别获得对1831年特许状作补充的几个特许状。该组织的现用名称是1903年特许状确立的,是该协会的正式名称。该协会的主要职能是设立事务律师的培训、执业和服务的标准,颁发开业许可,确保所有新的事务律师是恰当和适宜的人员,并已得到必要的培训,指导职业考试,维持赔偿基金。该协会设立事务律师监督办公室〔Office for the Supervision of Solicitors〕,负责调查对事务律师的行为及服务的投诉。该协会还对议会的法案进行评论和介绍。它长期以来支持司法改革,并且协助其成员掌握有关法律及执业方面新的信息。事务律师协会由主席、副主席及理事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