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rtiorari
〈拉〉调卷令 在英国,原为特权令状〔prerogative writ〕的一种,最早只能由大法官签发,在16世纪时王座法庭也获得了签发该令状的权力。现在则是由高等法院的王座庭签发,据以要求下级法院或法官将某一案件的诉讼记录移送给高等法院审核。该令状的使用旨在使高级法院能够对行使司法权的下级法院、裁判所或其他机构所作裁判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它不是上诉,它只适用于具有司法或准司法职权的下级机构和人员,并且从诉讼程序的表面上看,存在下级机构或人员无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行事,或其裁决存在法律错误的情形。所以,如果下级法院或法官的裁决违反了自然正义或者是在无管辖权或超越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的,可通过该令状撤销。但对下级法院有管辖权,只是对法律点有误解,或者裁决依据的事实有错误的情况,不能通过该令状寻求救济。1938年,调卷令〔writ of certiorari〕被废除,但高等法院取得了签发调卷令〔order of certiorari〕的权力,并被逐渐适用于非司法性裁决。自1977年以来,要取得调卷令〔order of certiorari〕,必须提出司法审查申请〔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在美国,调卷令是上诉法院签发给下级法院要求其将某一案件的诉讼记录移交给其审查的一种特别令状。联邦最高法院将调卷令用作其选择复审案件的工具。在各州的司法实践中则倾向于废除这一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