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riage of goods by land
陆地货物运输 在英国,在陆地货物运输中,公共承运人与特约承运人之间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公共承运人的业务向任何人开放、承运其业务范围内的任何种类的货物、将之运至其业务范围内的任何地点,并对处于其保管之下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责,除非其能证明此种灭失或损害是由于天灾、公敌行为、托运人迟延或货物自身固有缺陷造成的。特约承运人只依据特别约定提供承运服务,并只对由于其过失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害负责。通过合同规定责任限制时,不得违反1830年《承运人法》。自1962年《运输法》〔Transport Act〕以后,英国铁路运输部门〔British Railway〕在货物运输业务中已不再属于公共承运人,其运输合同通常由《英国铁路运输规则》〔British Railways Book of Rules〕调整。大多数公路承运人属于特约承运人,其运输合同根据公路运输协会〔Road Haulage Association〕制订的标准合同条款签订。国际铁路运输主要由国际条约加以调整,这类国际条约目前主要是1961年《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和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前者由1890年伯尔尼《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经1924年、1933年和1961年修订而成。国际公路运输由1965年《日内瓦公约》调整。除1951年《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外,上述条约已通过立法纳入了英国法律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