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

(1)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1)

〈美〉《独立宣言》 1776年7月4日由第二届大陆会议〔Second Continental Congress〕在费城通过。它主要是由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起草,理论根据是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学说。该宣言第一部分高度概括地表述了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最激进的革命原理,提出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有天赋的不可转让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人们为了保障这些权利而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据此,人们有权改变或废除侵害这些权利的政府。宣言的第二部分列举、抨击了英国殖民当局压迫和剥削北美13个殖民地人民的27条罪状,说明殖民地人民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拿起武器进行独立战争的。宣言的最后部分则庄严宣告北美13个殖民地从此解除对于英王的一切隶属关系,而且它们与大不列颠王国之间的一切政治联系亦完全废止,成为完全独立的、自由的合众国。《独立宣言》不仅是宣告美利坚合众国独立的一个重要历史文献,而且它宣布的人人生而平等、人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权利、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原则,成为美国人的理想和信条,对美国政治生活的影响经久不衰;对于1787年宪法的制定,它作了某些方面的准备和铺垫。(注:原版有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全文,此略去。)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译者成昱,毕业于世界顶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种与集体诉讼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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