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ander
n. 口头诽谤 指以言词或其他非永久性形式针对他人所作的虚假或诋毁性陈述,它可以作为诉因而被要求损害赔偿。在英国法中,自17世纪开始即把诽谤〔defamation〕分为两种,即口头诽谤与书面诽谤〔libel〕(包括以广播〔by broadcasting〕形式进行诽谤)。尽管两者在一般人看来属于同义语,并且在许多方面都受相同原则的调整,但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如下重大区别:第一,书面诽谤不仅仅是一种可以被起诉的侵权行为,而且也可以构成犯罪,口头诽谤则只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第二,书面诽谤在所有案件中均可因该行为本身〔per se〕而被起诉,而口头诽谤则只在特定的案件中才可因行为本身而被起诉,在其他案件中须由原告证明存在实际损害方可起诉。但这两者的区别也受到了严厉的批评,认为这将导致严重不公。关于口头诽谤的构成,英国法律将之区分为两种情况:1诽谤原告犯有作为首犯应受监禁处罚的犯罪,或者诬称其患有应与社会隔离的传染病,或者对其职位、职业、称呼、商业或业务进行诋毁;或者以不贞或通奸诽谤妇女。上述行为属于以行为本身即可受到起诉的口头诽谤〔slander actionable per se〕。2除此以外的诽谤行为,如果因此导致原告受有特定的实际损害的,则属于因实际损害而受到起诉的口头诽谤〔slander actionable by reason of special damage〕。美国法亦将口头诽谤分为两种:因行为本身而构成的口头诽谤〔slander per se〕与因存在实际损害而构成的口头诽谤〔slander per quod〕。美国《侵权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nt, Second, Torts〕认为口头诽谤的实质要件包括:1涉及他人的虚假或诋毁性陈述;2不享有豁免特权而向第三方进行传播;3公开方具有过失以上的过错;4存在无须造成损害即可起诉的诉因或存在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害。 (→defamation; lib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