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ianity

Christianity

n. 基督教 约公元1世纪在巴勒斯坦地区从犹太教中分离出来的一支宗教派别。奉耶稣基督为救世主,信仰上帝创造并主宰世界,认为人类从始祖起就犯了罪,人类在罪中受苦,只有信仰上帝及其子耶稣基督才能获救,故称基督教。该教以《旧约全书》〔Old Testament〕和《新约全书》〔New Testament〕为圣经,后逐渐流传于罗马帝国,公元4世纪被定为罗马帝国的国教,中世纪时得到迅速发展,不仅是欧洲封建社会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核心,而且对政治制度和经济的发展都有非常深刻的影响。基督教教会是封建社会中重要的宗教机构、政治机构和社会管理机构。1054年欧洲基督教的东西方教会因教义、礼拜仪式和政见的分歧而分裂为两大教派,即:以罗马教皇为首的天主教教会〔Catholic Church〕;以君士坦丁堡大牧首为主的东正教教会〔Eastern Orthodox Church〕。16世纪中叶,西欧封建制度趋于解体,身处其中的罗马天主教也受到冲击,在经历了宗教改革〔Reformation〕之后,产生了信仰福音的福音教派,即新教〔Protestantism〕。基督教对西方国家法律的发展有巨大的影响。在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义和信条是裁决人们犯罪与否的法律依据。不信基督教者被视为异教徒,在社会中没有政治地位,不受任何法权和法律的保护,甚至丧失生存条件。教会法院是中世纪西欧社会中最初的司法机构之一,它不仅判决教会人员是否有罪,而且更多地是审理世俗案件。12世纪中叶罗马教会建立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至今它对西方国家的立法仍然有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在有关婚姻关系、继承权、财产保护、个人价值和对人格的尊重等方面。在英国的近代社会中,法律承认非基督徒、不可知论者和无神论者的地位,并且不歧视他们;但英国的君主仍是基督教新教教徒,而且英国国教会在议会上议院仍有着自己的代表。1800年后,随着政府世俗化的加剧,统治者中不可知论者及无神论者的增多,以及基督教的社会价值观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基督教对国家、政府和法律的影响也就越来越小。婚姻现在已被视为可以不经教会而缔结或解除的民事关系。在美国,早期由于受英国法律的影响,基督教教会法也被许多州法院认为是普通法的组成部分。但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承认人民有宗教自由。现在,基督教在法律上已不复有原有的地位。 (→canon law)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维皓,毕业于一所培养高级翻译以及跨文化事务专家的精英大学,专注翻译各种与反垄断诉讼有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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