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law syst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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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指以继受优士丁尼〔Justinian〕皇帝《民法大全》〔Corpus Juris Civilis,亦译为《国法大全》〕为主的成文法、法理、法律概念、法律思维及法律制度为特征的法律制度体系。与普通法法系(或曰英美法系)相区别。古罗马法传统尽管体现了一种罕见的历史连续性,但并不存在单一的法律思想传统,古罗马法在历史的前期与后期存在风格的断裂,这与古罗马宪制的演变有很大的关系。在古罗马帝制或专制统治〔dominato〕之前的历史早期,如共和制时期乃至王政时期,法律的渊源还存在一种多元性:民众大会的立法活动、裁判官造法,以及元老院的立法活动和法学家的法学理论创造都显得很活跃。这种多元性同时意味着政治权威与权力的多极化特点,体现了爱德华·吉本〔Edward Gibbon〕所称的「罗马人的自由」。帝制完全改变了古罗马法的古典理论与实践风格,「法律」〔lex〕赋予了新的含义:法律即皇帝的谕令,君王不受法律的约束〔princes legibus solutus est〕。法律形式渊源的多元性完全消失。与帝制单极权力权威的政治形态相适应,法律渊源被整理和简化,对法律进行汇编的需求加强,法学家的解释权受到严格的限制,法学出现官僚化过程,法学理论不再具有创造性活力,而沦为编纂性质。古罗马法的成文化与法典特点与其说是反映了古罗马法律的发展和飞跃,不如说是恰当反映政治权威权力高度集中下,法律形式渊源高度单一的特点。近现代民法法系国家所继受的古罗马法正是法律形式渊源高度单一条件下的成文罗马法。这种形式单一、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特点在中世纪封建割据的欧陆有着难以抗拒的优越性与吸引力,以致于容易浑然忘却成文法典化的罗马法背后支持的单极权威的专制政治权力特点。欧陆在法理上首先继受了成文法典化的罗马法,其后在实践上继受了罗马法,逐步成为一个以罗马法为基础,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体系,近代欧洲的对外扩张还使得这一法系的影响及于拉丁美洲和亚洲、非洲等其他地区。与普通法法系不同,民法法系强调概念化的法理和成文法典化的法律形式特征。承认成文法典是司法的重要(如果不是唯一的)渊源,否定法官创制法律的权力(尽管近年民法法系国家判例的作用日益重要,但仍视为成文法典的补充,而不具有普通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法与国会制定法同等地位的特点)和「因循先例」原则。民法法系在司法程度中多采用司法职能主义的纠问制审理,不注重口头辩论,而主要通过卷宗审理,司法判决一般不进行说理和给出判决理由,往往遵照形式三段论的逻辑方法给出判决,相当程式化,司法判决意见不具有普通法法系常见的活泼的个人意见风格,而掩盖在司法官僚机构名下(尽管法庭判决意见必定为某个法官个人撰写),亦少见法庭司法判决意见的异议〔dissenting〕。大致而言,民法法系在知识论、哲学方法论上存在与普通法法系不同的风格和特征。


专业法律词汇 词条贡献者
资深译员文楷,毕业于亚洲一流的高级翻译学院,擅长翻译各类与电信、媒体和技术相关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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