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inence n. 枢机主教〔cardinals〕的一种荣誉头衔 他们被称作「illustrissimi」或「reverendissimi」,直到乌尔班八世〔Urban Ⅷ〕教皇任职。 eminent domain 国家征用权 该词指某一政府实体为公共目的,征用私有财产尤其是土地,将其转为公用,同时为其征用支付合理补偿的权力。据称,该词源于17世纪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首创的「eminens dominium」一语。格老秀斯认为,为了社会团体利益,国家拥有征用或破坏财产的权力;但他同时认为国家如此行事时,其有义务补偿物主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不过在英国英语中,「eminent domain」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用语;而在美国英语中指联邦和地方政府宣布将某一私有财产转为公用的权力,在此意义上的英国英语用词为「expropriation」;具有美式英语特点的「condemnation」一词事实上与此同义。在美国,征用权主要体现于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和州宪法中,不过美国最高法院一直认为此种权力先于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而存在。在美国,若任何财产被定为公用就不能免于被征用;美国国会不仅有权征用任何土地,而且可以征得州同意或不必征得其同意,不管征用是否会对州项目产生影响,而征用归州所有的土地。同时州也享有此项权力,并且该权力并非立法机关所专有,它可被授予行政机关,甚至是实施公共目的的私人组织。但在美国,征用权是被附加了严格限制的权力,其核心要件有二,即财产仅为「公用」〔public use〕而被征用和物主必须得到合理补偿〔just compensation〕。